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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街记录仪”社会实践团队系列报道之十

作者:    信息来源:团委    发布时间: 2017-07-15

7月15日上午,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中医街记录仪”实践团队在校内开展活动讨论与总结,以《中医药法》的条目为主线梳理本次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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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对此实践团队开展了探寻中医堂的建立和变迁经过的活动,以及对于中医街管理的相关调查与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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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实践团队“中医街记录仪”给上城区姚园寺巷社区暑期青少年活动带去生动丰富的中医药知识小讲堂,并促进了《中医药法》的普及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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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中医街记录仪”重点探索建国南路墙绘创作与中医文化宣传,并在河坊街及西牌楼社区调研《中医药法》实施对居民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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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对此团队于7月6日抵达杭州上城西牌楼社区,开展“中医药进社区,服务千万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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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团队将在后期联系当地的卫生局,对中医街附近社区卫生院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医疗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中医科室的设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我队社会实践开展的时间正值《中医药法》颁布之际,“中医街记录仪”团队的中医学子愿为《中医药法》的宣传与落实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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