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6〕49号)和《浙江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浙中医大发〔2016〕114号)精神,现将我院2015-2016学年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况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是浙江在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之一,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今年首次开展评审工作,各学院要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政策、办法的宣讲和参评动员工作。要让每一位学生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相关规定做到人人知晓和明确,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五)符合《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各项基本条件;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成绩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30%;
(七)在思想品德、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文学艺术、体育比赛、社会工作、国际交流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兼得社会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