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2021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含港澳台学生)。
二、认定类型及比例
1.认定类型
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类、B类)和一般困难学生(C类)两个类别三种类型。
2.认定比例
困难生认定应本着“实事求是、应定尽定”的原则进行科学客观认定。学院根据学生生源结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及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需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名单。认定过程中,既会考虑控制总量,也不简单按专业年级班级设定认定比例,会深入调研、科学统筹、客观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学院会从严掌握,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的30%。
三、认定依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存在其他特别困难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存在其他一般困难情况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主要如下: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5)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我校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五、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10月12日-13日)
学生线上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上传《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只需本人签字),如有低保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为支撑材料一并上传。具体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申请理由请写重点,限80字内。
2.班级民主评议(10月14日-16日)
班级要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调研情况、认真评议,参照申请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并结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贵重物品持有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形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在班级公示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3.资格审查及学院评审(10月20日前)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会认真审查学生所提交的认定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资格审查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仔细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在学教一体化系统在线审核,行成学院评议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4.学校审定
学校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报送的学生资助对象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我校2020-2021学年学生资助对象数据库。
六、工作要求
1.成立专门队伍
成立学院及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加强核查管理
学院在困难生认定过程中应加强核查,将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会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建档立册的学生资助对象进行随机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实行多层监督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已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571-86633163,学生处监督电话:0571-86613520。
七、材料报送
10月16日16:00前需以班级为单位上交1份《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需本人签字)到自己年级辅导员办公室。班主任需在表格空白处填写班级认定类型(A类、B类、C类)并签字。(上交示例可见附件3,10月12日-13日报名时无需班主任签字)
第一临床医学院学工办
第四临床医学院学工办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线上操作手册
3.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示例)